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96號原告共享棒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文芳 被告 蔡福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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