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3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30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傅國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參佰參拾伍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仟壹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柒仟零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