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310號債權人高雄市六龜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鍾享檸 代理人 陳柏叡 債務人 余陳玉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零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第八條所載,甲方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乙方按原借款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者,始得收取違約金,上開違約金按下列方式計收…。惟債權人未勾選任何違約金之計收方式,則債權人請求違約金部分,與上開約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