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112號
109年度簡上字第113號109年度簡上字第11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鍾坤賢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109年度簡字第878號、第877號、第843號所為之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毒偵字第2829號、第2834號、第2504號、第2241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張瑞德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