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5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5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501號債權人萬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俊賢 債務人 陳子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伍仟零肆拾元,及其中參拾參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暨每日以參仟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換算違約金年利率為百分之三百六十五),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本件係依債權人之聲請核發,並未經實體審查請求金額有無理由,債務人如不服前開支付命令之請求,得於第一項期間內不附理由提出異議,如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