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家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家聲字第3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関口富春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八年度司繼字第二十一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張廣禮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繼承人業向鈞院聲請拋棄繼承權在案(98年度司繼字第21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本院99年5月6日宜院瑞民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最新欠款明細(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