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司調字第374號
聲請人 湯秉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盈杏 間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