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413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4137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蔡馥琳

唐聕婷

被告 蔡子淇蔡宜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263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王梓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