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98年度偵字第2727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5891、25922、26918、99年度偵字第1744、2197、4043號、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592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易字第676號),判決如下:
主文丙○○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丙○○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且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一般人利用他人名義之金融帳戶,常與詐欺取財之犯罪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目的,在於收取贓款及避免犯行遭人追查,又對於提供帳戶之行為本身,雖無引發他人萌生犯罪之確信,但仍不顧他人所可能遭受之危險,基於縱若有人持以犯詐欺取財罪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98年7月3日,在臺中市○○路與大業路交叉路口附近之某廟前,將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雙十路郵局(下稱臺中雙十路郵局)之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彬 」之成年男子,供綽號「阿彬」之成年男子所屬詐騙集團為詐欺取財犯行時,作為存匯款及提款帳戶使用,以幫助該詐騙集團遂行詐欺犯行。嗣該綽號「阿彬」之成年男子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於奇摩、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以下之不實訊息,而為下列詐欺取財犯行:
㈠詐欺集團成員先於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Will主機附送
原廠配件盒(裝運動遊戲機)」之不實訊息,適庚○○於98年7月5日12時54分上網見上開訊息,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再於98年7月5日13時30分,以網路郵局ATM轉帳方式,匯款新臺幣(下同)4000元上開丙○○之帳戶內。嗣庚○○無法連絡賣家,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獲上情。
㈡詐欺集團成員先於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NOKIA手機」
之不實訊息,適癸○○於98年7月5日9時許在其住處上網見上開訊息,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再於98年7月6日10時26分,以ATM轉帳方式,匯款1萬元至上開丙○○之帳戶內。嗣癸○○無法連絡賣家,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獲上情。
㈢詐欺集團成員先於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手機之不實訊息
,適甲○○於98年7月3日某時上網見上開訊息,陷於錯誤而購買,再於98年7月6日11時01分,匯款5120元(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5000元)至上開丙○○之帳戶內。嗣甲○○無法連絡賣家,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獲上情。
㈣詐欺集團成員先於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夏普T923型號手機
」之不實訊息,適己○○於98年7月5日13時54分許,在其住處上網見上開訊息,並以MSN上網與賣家議價後,陷於錯誤而購買,再於98年7月6日11時16分,匯款6000元至上開丙○○之帳戶內。嗣己○○無法連絡賣家,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獲上情。
㈤詐欺集團成員先於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AppleMacbook
筆記型電腦」之不實訊息,適戊○○於98年7月5日16時許在其住處上網見上開訊息,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再於98年7月6日11時58分,以ATM轉帳方式,匯款1萬3600元至上開丙○○之帳戶內。嗣戊○○無法連絡賣家,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獲上情。
㈥詐欺集團成員先於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數位相機」之
不實訊息,適子○○於98年7月6日某時上網見上開訊息,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再於98年7月6日12時02分,以ATM轉帳方式,匯款2萬5100元至上開丙○○之帳戶內。嗣子○○無法連絡賣家,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獲上情。
㈦詐欺集團成員先於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NIKOND90+18-
105mmVR防震頂級組(公司貨)附兩條背帶鏡頭保護套原廠包包」之不實訊息,適壬○○於98年7月5日23時許在其住處上網見上開訊息,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再於98年7月6日12時17分,於高雄地方法院附設郵局,匯款1萬6200元至上開丙○○之帳戶內。嗣壬○○無法連絡賣家,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獲上情。
㈧詐欺集團成員先於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飛利浦6代蘆
薈冰刀」之不實訊息,適丁○○於98年7月6日23時許,在其住處上網見上開訊息,陷於錯誤而購買,再於98年7月7日11時08分許,以ATM轉帳之方式,匯款2900元至上開丙○○之帳戶內。嗣丁○○無法連絡賣家,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獲上情。
㈨詐欺集團成員先於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拍立得相機」
之不實訊息,適乙○○於98年7月6日16時許在其住處上網見上開訊息,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再於98年7月7日12時前,匯款2800元至上開丙○○之帳戶內。嗣乙○○無法連絡賣家,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獲上情。
㈩詐欺集團成員先於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顯示卡」之不
實訊息,適辛○○於98年7月6日20時許在其住處上網見上開訊息,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再於98年7月7日13時41分,以網路ATM方式,匯款1200元至上開丙○○之帳戶內。嗣辛○○無法連絡賣家,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獲上情。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富士FUJIFILM
InstaxMini25米原康正(Yone)XHelloKitty限量版」之不實訊息,適 張啟忻 於住處上網見上開訊息,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於98年7月7日匯款3780元至上開丙○○之帳戶內。嗣張啟忻無法連絡賣家,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丙○○之自白。
㈡被害人庚○○、癸○○、甲○○、己○○、戊○○、子○○
、壬○○、丁○○、乙○○、辛○○、張啟忻於警詢之指訴,被害人癸○○、辛○○、己○○、甲○○於偵訊之證述。㈢被害人癸○○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被害人
甲○○郵政國內匯款執據正本(內載匯款5120元)、被害人己○○郵政國內匯款執據正本、被害人戊○○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正本、被害人子○○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被害人壬○○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被害人辛○○高雄銀行網路ATM轉帳成功通知單影本、被害人丁○○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正本各1紙。
㈣被害人壬○○提供之網路拍賣網頁影本資料1份。
㈤被告丙○○之中華郵政臺中雙十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表、存摺影本各1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幫助詐欺集團成員犯詐欺取財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以一個交付帳戶之幫助行為,同時侵害11名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並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提供其所申辦之臺中雙十路郵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予詐騙集團成員,幫助詐騙集團遂行詐欺犯行,助長犯罪之不良風氣,幫助犯罪者隱匿真實身分,增加檢警犯罪偵查之困難性,其幫助行為並造成11名被害人合計達9萬餘元之財產損失;兼衡酌被告無犯罪前科,素行尚可,其犯罪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及被告未實際參與詐騙之過程,可責難性較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被告行為後,於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自98年9
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該條規定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論得否易科罰金,均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並配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79條第1項,明定易服社會勞動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之,亦即上開規定應係檢察官執行事項,非屬被告適用之刑罰法律或法律效果有變更,自無刑法第2條第1項法律變更規定之適用,而無須為新舊法之比較,應逕適用裁判時法,附此敘明。
四、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
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