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3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35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李雅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0.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核准於民國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李雅旭於民國95年8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民國98年5月底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1,583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51,164元及違約金419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1,164元自民國98年
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0.5%計算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