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宜蓁吳金純 代理人 李衍志 律師保證人 吳惠婷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戴碧岐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理人 翁振東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何宣鋐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而其所提如附件以每月為1期,分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0,000元,總清償金額720,
000元,清償成數9.35%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9日以屏院勝民執成字第103司執消債更11號函通知10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表示意見,除附表編號1、10之債權人因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外,其餘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債權人人數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82.33%)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因其母親患有癲癇症及腦出血併左側肢體無力,致生
活功能下降,需人協助照護,由其父、妹及二位弟弟以每人每月新台幣(下同)5,000元,總計20,000元,雇用已失業之債務人擔任其母親照護工作,業據債務人及其妹吳惠婷到院陳稱明確,並有其家人出具之收入切結書及高雄榮民總醫院出具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附卷可證,堪信為真,而債務人於100年全年所得為2,651元,101年全年所得為142元,102年並無全年所得資料,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債務人現所提每月所得已高於其前三年之每月所得,故認定其現在每月所得為20,000元。
㈡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
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分之4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無可資變賣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2月
2日台壽保單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參,且債務人現為單身,住於母親所有房屋,不必給付房租,並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據上,以債務人每月所得20,000元,扣除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臺灣省每人最低生活費10,869元後,僅餘9,131元,惟債務人願撙節支出以提高清償金額,其所提每月清償10,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全部餘額(已逾5分之4),作為清償之用,其所提更生方案應已盡力,且債務人徵得現任職高雄市私立蒲英課後托育中心吳惠婷擔任更生方案之保證人,該保證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有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及勞保局電子閘門投保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應可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每月有固定收入,且其徵得有薪資固定收入之吳惠婷擔任其更生方案保證人,其所提更生方案已屬盡力、可行,復查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10,0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9.35%││5.債務總金額:7,692,920元││6.清償總金額:720,000元││7.保證人:吳惠婷住高雄市○○區○○○街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8.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9.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債││權比例較大者,優先進位受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1│臺灣土地銀行股份│842,430│10.95%│1,095│78,840│││有限公司│││││├──┼────────┼─────┼─────┼──────┼─────┤│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307,340│16.99%│1,699│122,328│││股份有限公司│││││├──┼────────┼─────┼─────┼──────┼─────┤│3│花旗(台灣)商業│115,040│1.5%│150│10,800│││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470,200│6.11%│611│43,992│││股份有限公司│││││├──┼────────┼─────┼─────┼──────┼─────┤│5│滙豐(台灣)商業│1,266,617│16.46%│1,647│118,584│││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玉山商業銀行股份│722,397│9.39%│939│67,608│││有限公司│││││├──┼────────┼─────┼─────┼──────┼─────┤│7│萬泰商業銀行股份│1,001,341│13.02%│1,302│93,744│││有限公司│││││├──┼────────┼─────┼─────┼──────┼─────┤│8│大眾商業銀行股份│385,677│5.01%│501│36,072│││有限公司│││││├──┼────────┼─────┼─────┼──────┼─────┤│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64,968│13.84%│1,384│99,648│││股份有限公司│││││├──┼────────┼─────┼─────┼──────┼─────┤│10│滙誠第一資產管理│516,910│6.72%│672│48,384│││股份有限公司│││││├──┼────────┼─────┼─────┼──────┼─────┤││總計│7,692,920│100%│10,000│7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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