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3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3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31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陳淑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捌仟肆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淑樺於民國(下同)92年8月2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息共計新臺幣618,451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631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淑樺│自民國93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69692元││月27日起│││├──┼────┼─────┼──────┼──────┼───────┤│002│新臺幣│陳淑樺│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57649元││1月21日起│││├──┼────┼─────┼──────┼──────┼───────┤│003│新臺幣│陳淑樺│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147500元││1月18日起││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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