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訴字第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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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訴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敏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2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業務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 王彥智 告訴被告陳敏樺公共危險等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及同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嫌,其中第284條第
2項前段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王彥智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即民國108年1月31日具狀撤回業務過失傷害部分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為憑(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6號卷第49頁,被告被訴刑法第18
5條之4罪嫌部分,由本院另以判決審結),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就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部分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明達
法官陳紹瑜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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