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聲請人 朱茂程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劉士銘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法定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李明書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台北市○○區○○○路○段○○○號27樓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朱茂程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鈞院以107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號裁定准予免責,該裁定業已確定,爰依法向鈞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7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號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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