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87號聲請人 范秀美 代理人 范弘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 傅明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8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6年11月17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及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豐原區│豐原││319-61│30.00│全部│├─┼───┼────┼───┼───┼──────┼─────┼──────┤│2│臺中市│豐原區│豐原││319-206│30.0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6963│臺中市豐原區豐│主要用途:住家用│一層:38.60│花台:7.23│全部││││原段319-61、31│主要建材:鋼筋混│二層:38.60││││││9-206地號│凝土造│三層:38.60│││││├───────┤層數:4層│四層:38.60││││││臺中市豐原區府││突出物:8.97││││││前街93巷46號││合計:163.37│││├─┴──┴───────┴────────┴──────┴─────┴────┤│共同使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