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9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派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代表人甲○○上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派匠有限公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肆拾萬元。
理由
一、受刑人派匠有限公司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受僱人圖利媒介外│同左│同左│同左││罪名│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宣告刑│罰金新台幣肆萬元│同左│同左│同左│├────────┼────────┼────────┼────────┼────────┤│所犯│就業服務法第64條│同左│同左│同左││法條│第2項、第3項││││├────────┼────────┼────────┼────────┼────────┤│犯罪│94年4月15日以前│同左│同左│同左││日期│││││├────┬───┼────────┼────────┼────────┼────────┤││機關│桃園地檢署│同左│同左│同左││偵查年度├───┼────────┼────────┼────────┼────────┤│及案號│案號│95年度偵字第1580│同左│同左│同左││││5號││││├────┼───┼────────┼────────┼────────┼────────┤││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同左││最├───┼────────┼────────┼────────┼────────┤│後│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76│同左│同左│同左││事││5號│││││實├───┼────────┼────────┼────────┼────────┤│審│判決│96年5月23日│同左│同左│同左│││日期│││││├────┼───┼────────┼────────┼────────┼────────┤││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同左││確├───┼────────┼────────┼────────┼────────┤│定│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76│同左│同左│同左││判││5號│││││決├───┼────────┼────────┼────────┼────────┤││判決確│96年6月26日│同左│同左│同左│││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同左│同左│同左││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同左│同左│同左││權期間或罰金額│││││└────────┴────────┴────────┴────────┴────────┘┌────────┬────────┬────────┬────────┬────────┐│編號│五│六│七│八│├────────┼────────┼────────┼────────┼────────┤││受僱人圖利媒介外│同左│同左│同左││罪名│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宣告刑│罰金新台幣肆萬元│同左│同左│同左│├────────┼────────┼────────┼────────┼────────┤│所犯│就業服務法第64條│同左│同左│同左││法條│第2項、第3項││││├────────┼────────┼────────┼────────┼────────┤│犯罪│94年4月15日以前│同左│同左│同左││日期│││││├────┬───┼────────┼────────┼────────┼────────┤││機關│桃園地檢署│同左│同左│同左││偵查年度├───┼────────┼────────┼────────┼────────┤│及案號│案號│95年度偵字第1580│同左│同左│同左││││5號││││├────┼───┼────────┼────────┼────────┼────────┤││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同左││最├───┼────────┼────────┼────────┼────────┤│後│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76│同左│同左│同左││事││5號│││││實├───┼────────┼────────┼────────┼────────┤│審│判決│96年5月23日│同左│同左│同左│││日期│││││├────┼───┼────────┼────────┼────────┼────────┤││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同左││確├───┼────────┼────────┼────────┼────────┤│定│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76│同左│同左│同左││判││5號│││││決├───┼────────┼────────┼────────┼────────┤││判決確│96年6月26日│同左│同左│同左│││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同左│同左│同左││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同左│同左│同左││權期間或罰金額│││││└────────┴────────┴────────┴────────┴────────┘┌────────┬────────┬────────┬────────┬────────┐│編號│九│十│十一│十二│├────────┼────────┼────────┼────────┼────────┤││受僱人圖利媒介外│同左│同左│同左││罪名│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宣告刑│罰金新台幣肆萬元│同左│同左│同左│├────────┼────────┼────────┼────────┼────────┤│所犯│就業服務法第64條│同左│同左│同左││法條│第2項、第3項││││├────────┼────────┼────────┼────────┼────────┤│犯罪│94年4月15日以前│同左│同左│同左││日期│││││├────┬───┼────────┼────────┼────────┼────────┤││機關│桃園地檢署│同左│同左│同左││偵查年度├───┼────────┼────────┼────────┼────────┤│及案號│案號│95年度偵字第1580│同左│同左│同左││││5號││││├────┼───┼────────┼────────┼────────┼────────┤││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同左││最├───┼────────┼────────┼────────┼────────┤│後│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76│同左│同左│同左││事││5號│││││實├───┼────────┼────────┼────────┼────────┤│審│判決│96年5月23日│同左│同左│同左│││日期│││││├────┼───┼────────┼────────┼────────┼────────┤││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同左││確├───┼────────┼────────┼────────┼────────┤│定│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76│同左│同左│同左││判││5號│││││決├───┼────────┼────────┼────────┼────────┤││判決確│96年6月26日│同左│同左│同左│││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同左│同左│同左││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同左│同左│同左││權期間或罰金額│││││└────────┴────────┴────────┴────────┴────────┘┌────────┬────────┬────────┬────────┬────────┐│編號│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受僱人圖利媒介外│同左│同左│同左││罪名│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宣告刑│罰金新台幣肆萬元│同左│同左│同左│├────────┼────────┼────────┼────────┼────────┤│所犯│就業服務法第64條│同左│同左│同左││法條│第2項、第3項││││├────────┼────────┼────────┼────────┼────────┤│犯罪│94年4月15日以前│同左│同左│同左││日期│││││├────┬───┼────────┼────────┼────────┼────────┤││機關│桃園地檢署│同左│同左│同左││偵查年度├───┼────────┼────────┼────────┼────────┤│及案號│案號│95年度偵字第1580│同左│同左│同左││││5號││││├────┼───┼────────┼────────┼────────┼────────┤││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同左││最├───┼────────┼────────┼────────┼────────┤│後│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76│同左│同左│同左││事││5號│││││實├───┼────────┼────────┼────────┼────────┤│審│判決│96年5月23日│同左│同左│同左│││日期│││││├────┼───┼────────┼────────┼────────┼────────┤││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同左││確├───┼────────┼────────┼────────┼────────┤│定│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76│同左│同左│同左││判││5號│││││決├───┼────────┼────────┼────────┼────────┤││判決確│96年6月26日│同左│同左│同左│││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同左│同左│同左││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同左│同左│同左││權期間或罰金額│││││└────────┴────────┴────────┴────────┴────────┘┌────────┬────────┬────────┬────────┬────────┐│編號│十七│十八│十九│二十│├────────┼────────┼────────┼────────┼────────┤││受僱人圖利媒介外│同左│同左│同左││罪名│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宣告刑│罰金新台幣肆萬元│同左│同左│同左│├────────┼────────┼────────┼────────┼────────┤│所犯│就業服務法第64條│同左│同左│同左││法條│第2項、第3項││││├────────┼────────┼────────┼────────┼────────┤│犯罪│94年4月15日以前│同左│同左│同左││日期│││││├────┬───┼────────┼────────┼────────┼────────┤││機關│桃園地檢署│同左│同左│同左││偵查年度├───┼────────┼────────┼────────┼────────┤│及案號│案號│95年度偵字第1580│同左│同左│同左││││5號││││├────┼───┼────────┼────────┼────────┼────────┤││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同左││最├───┼────────┼────────┼────────┼────────┤│後│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76│同左│同左│同左││事││5號│││││實├───┼────────┼────────┼────────┼────────┤│審│判決│96年5月23日│同左│同左│同左│││日期│││││├────┼───┼────────┼────────┼────────┼────────┤││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同左││確├───┼────────┼────────┼────────┼────────┤│定│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76│同左│同左│同左││判││5號│││││決├───┼────────┼────────┼────────┼────────┤││判決確│96年6月26日│同左│同左│同左│││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同左│同左│同左││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同左│同左│同左││權期間或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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