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抗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136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王鉦諺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0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不服原審裁定所定應執行刑,請求更行裁定。
二、經查,抗告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王鉦諺前因犯強盜罪
1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又因犯妨害性自主罪共9罪,經原審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定應執行刑3年確定,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原審乃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6月,於法核無不合。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張盛喜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