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6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62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雪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壹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ꆼ債務人林雪芳於民國92年6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3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6月3日起至民國94年6月
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3年10月7日止累計65,432元未給付,其中27,706元為本金;37,642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ꆼ債務人林雪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0月7日止累計106,697元未給付,其中34,885元為消費款;68,212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362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雪芳│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27,706元││0月8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林雪芳│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4,885元││0月8日││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