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702號聲請人 謝秀鳳 代理人 廖振洲 律師相對人台北文山興安宮法定代理人 李銘峰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伍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64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9017元及地政規費6580元,合計3萬5597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