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聲再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16號聲請人 張如姍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參照。
二、查聲請人聲請再審,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參照前開說明,聲請程式尚難認為無欠缺,應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碧玲法官林信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明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