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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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報臨時董事就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94號聲請人 張清溪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文化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文化基金會聲報臨時董事就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提出「財團法人台灣文化基金會」之第一屆全體董事有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之事證(如已死亡,則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如已辭職,則應提出辭職書面;如有其他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亦應提出證明文件)。
二、提出第一屆全體董事最新之戶籍謄本,但如已提出除戶戶籍謄本者,則免提出之。
三、台端所提推薦人是否均有意願擔任臨時董事,請調查後具狀陳明,並提出其聯絡方式(電話及地址)。
四、台端與本件選任「財團法人台灣文化基金會」臨時董事有何利害關係?
五、財團法人台灣文化基金會董事之現況,如最新一屆董事會董事任期之起迄時間?其後有無改選董事之情形?如有,改選日期、改選結果?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書記官鄭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