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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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國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國字第40號原告 張履方 被告中央選舉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博雅 被告臺北市選舉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敏娟 被告 柯文哲
王金平 馬英九 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吳水木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已於同年5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救字第8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在案。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