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0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取財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94年7月間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9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而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