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163號原告甲○○被告僑福水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視為起訴,因原告未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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