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法院書記官唐千惠┌─────────────────────────────────────────────┐│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台灣省花蓮縣私│台新國際商業銀│95年7月26日│12,603元│0000000│00000000│││立國光高級商工│行股份有限公司││││788500│││職業學校│花蓮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