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863號原告 賈淑宜
賈正道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 律師複代理人 張淳茵 律師被告 賈中道 訴訟代理人 張信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肆拾玖萬貳仟捌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陸佰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陸萬零肆佰元,尚欠新台幣壹拾貳萬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