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0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區○○法定代理人 林承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桂月 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被繼承人吳桂月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並應陳報其之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桂月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請釋明本件是否對一般保證人 宋志龍 為請求?若欲對其請求,亦應於請求標的陳明「如對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桂月之遺產範圍內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宋志龍負清償之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