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25號聲請人畊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任希賢 訴訟代理人 李克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日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59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鄭舒方┌───────────────────────────────────┐│附表:106年度除字第7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畊鑫企業有限│國泰世華商業│106年1月30日│71,200元│AB0000000│││公司任希賢│銀行和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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