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63號聲請人 蕭阿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黃巧吟┌────────────────────────────────┐│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蕭阿碧│台灣新光商業│106年3月1日│165,000元│CY0000000││││銀行南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