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01號聲請人三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菁 訴訟代理人 謝家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0日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90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鄭舒方┌─────────────────────────────────────┐│附表:106年度除字第7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金額│本票號碼││││││(新臺幣)││├──┼─────────┼─────┼──────┼─────┼─────┤│001│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105年11月1日│21,238元│CA0000000│││司 林佑昇 │行民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