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18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民國98年4月7日所為之處分(宜監字第裁43-E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亦已明定。
二、本件異議人甲○○之住所係在新竹市○○路○○○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又異議人涉嫌違規之行為地係在新竹市○○○路直行往埔頂路,有新竹市警察局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足參,均非本院所管轄之區域,本院自無管轄權,爰依法諭知本件管轄錯誤,並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依法辦理。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刑事訴訟法第304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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