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5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誌嘉
代理人 劉彥呈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附件:
一、聲請人稱經營好了啦紅茶冰,為其負責人,請提出商行、自營攤販之相關登記證明文件,並請陳報該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並提出收支明細表以利本院查核。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資料清單、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三、聲請人目前職業為何?並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每月收入,如仍為自營攤販,應提出每月收支明細表(包含於外送平台之收入),彙整製作表格,以利本院審酌。
四、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1年12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五、請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更生程序開始即113年12月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之具體數額(請分別列出項目及數額後自行計算加總,勿僅書寫如附件),並提出相關單據或證明文件以佐;或陳報願以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以桃園市最低生活費用1.2倍計算列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即20,122元)。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例如:租屋補助、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育兒補助、老人年金、生育獎金等)?若有,其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若無,則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