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抗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1327號
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1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吳謀焰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