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538號上訴人 黃聖崴 住基隆市○○區○○街○○巷○○號
黃春雄 住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淑玲 間因102年度基簡字第53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萬4,5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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