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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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6號原告 李文財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永福 等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肆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1年8月6日以民事訴之擴張聲明狀為訴之追加,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61,521元,連同原本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共計為29,765,4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976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171,456元,及99年8月11日補繳之63,272元,尚應補繳39,248元。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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