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24號原告振宇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盛霖 訴訟代理人 林榮和 律師被告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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