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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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46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蘇鏡寬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2年4月29日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4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依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於民國
102年4月29日,以102年度聲字第1346號裁定,定抗告人即受刑人蘇鏡寬其應執行之刑,該裁定業於102年5月6日送達,由抗告人親自簽名收受,有卷內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上說明,本件抗告期間應自102年5月6日之翌日起算,至同年月11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茲抗告人係遲至102年8月20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抗告,有卷內抗告人提出聲請狀上本院收狀章戳印可稽,顯已逾期,是本件抗告,要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佩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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