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7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 律師被告 劉義湧
劉義熏 劉義章 劉義文 劉義隆 上一人 邱劉芹 美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劉張四妹
劉哲銘 兼上一人 林稔娟 訴訟代理人被告 劉哲榮
劉肇梅劉淑華劉春梅 劉金菊 劉敏夙陳素珠 劉宇政 劉宇衡 劉宇宸 (原名 劉芳燕劉宇安 (原名 劉芬花劉雨容劉青朋蕭月英 劉紋妃 劉玉琴 劉米芳 兼上五人共 劉青旻 同訴訟代理人被告 劉嘉惠
劉家銘 劉義生 劉義堂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三頁第二十一列「 劉春菊 」之記載應更正為「劉金菊」;第九頁附表一編號7及第11頁附表四編號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段○○○○○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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