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7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 律師被告 劉義湧
劉義熏 劉義章 劉義文 劉義隆 上一人 邱劉芹 美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劉張四妹
劉哲銘 兼上一人 林稔娟 訴訟代理人被告 劉哲榮
劉肇梅 李 劉淑華 賴 劉春梅 劉金菊 劉敏夙 劉 陳素珠 劉宇政 劉宇衡 劉宇宸 (原名 劉芳燕 ) 劉宇安 (原名 劉芬花 、 劉雨容 ) 劉青朋 劉 蕭月英 劉紋妃 劉玉琴 劉米芳 兼上五人共 劉青旻 同訴訟代理人被告 劉嘉惠
劉家銘 劉義生 劉義堂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三頁第二十一列「 劉春菊 」之記載應更正為「劉金菊」;第九頁附表一編號7及第11頁附表四編號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段○○○○○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