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1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開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藍文明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71,840元(計算式:5,581平方公尺640元/平方公尺=3,571,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台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4,6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怡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