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原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原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林君瑋 被告 高義芳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原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李宗濡法官孫少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