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57號原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瓊逸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8,1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7,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請提出被告黃瓊逸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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