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06號上訴人 俞美蓮
江敘慈 江敘良 共同送達代收人 廖願凱 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06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俞美蓮與上訴人江敘慈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陸佰 肆拾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柒仟捌佰柒拾陸元;俞美蓮與上訴人江敘良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壹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零伍元,均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林佑珊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