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3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倩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48,44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89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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