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33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詹順源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紀丰富紀榮豐吳曼均紀吳春英 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751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2,562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1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3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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