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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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7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3704號原告榮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明昭 訴訟代理人 何明育 被告 城健倫 訴訟代理人 莊琪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六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3年8月12日簽有債權讓與契約,被告未依約履行,被告尚欠新臺幣(下同)400萬元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讓與契約(支付命令卷第4頁)為證,被告則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斟酌,僅未附理由就支付命令異議,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從而,原告依上述契約,請求被告給付400萬元及自104年6月16日(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文心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 訴 字第 3704 號判決(105.01.28)【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 上 字第 393 號(105.07.01)[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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