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原訴字第11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照木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5137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照木於民國110年2月13日凌晨3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號之6,與友人即告訴人 楊萬福 因細故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犯意,徒手毆打楊萬福,致楊萬福受有頭部外傷、臉部撕裂傷血腫、鼻子鈍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並經本院確認無訛,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存卷可考(見 桃原 簡卷),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楊奕泠法官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甄智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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