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協商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118號108年度訴字第1393號
109年度訴字第311號110年度訴字第291號110年度訴字第507號
111年度訴字第18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振文選任辯護人易帥君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8248號)及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12072;109年度偵字第642、1535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95號;110年度偵字第1808、2590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6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判決如下:
主文陳振文共同犯3次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
扣案iPhone6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振文於民國108年7月16日,透過某詐欺集團成員代號「小雞上工」之網路求職應用程式,向身分不詳自稱「 孔家龍 」之人應徵外務工作,約定陳振文每一工作日可獲得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車馬費及每領取1件包裹之報酬為400元。陳振文明知「孔家龍」及其同夥「 張安樂 」、「 張博欽 」所謂之為收受當鋪典當物品云云,實為前往便利商店收取他人所交寄、內含供詐欺集團使用之金融帳戶存簿或提款卡之包裹,竟仍與「孔家龍」、「張安樂」、「張博欽」等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其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iPhone6行動電話使用即時通訊軟體LINE作為聯絡方式,依「孔家龍」、「張安樂」、「張博欽」等人之指示,自108年7月17日至28日間,擔任俗稱「取簿手」之腳色,使用虛假之「 許孟毅 」等他人名義,各於附表一所示日期(分別為7月17日、26日及28日,共3日),至指定之「7-11」超商領取內有人頭帳戶存簿或提款卡之包裹後,再搭車至苗栗火車站,將各日領取之包裹放置在指定地點,再由接獲指示之 秦定達 、 吳廷緯 (均另由檢察官偵辦)前往拿取。嗣「孔家龍」、「張安樂」、「張博欽」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後,即由機房成員向附表二所示 林怡萱 等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受騙上當而匯款至人頭帳戶,而遭車手人員 楊三利 等人(均另由檢察官偵辦)提領。
二、證據清單:㈠被告陳振文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之供述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被告與上游成員「孔家龍」、「張安樂」、「張博欽」之LIN
E對話紀錄、7-11超商寄件取貨資料、取簿過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㈢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申辦人之供述、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㈣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之供述、手機對話擷圖照片、轉帳或匯款資料、警局報案紀錄。
㈤車手人員楊三利之供述及監視器提款畫面。
三、被告各別於108年7月17日、26日及28日,分3次領取附表一所示包裹後,再持往苗栗火車站交付上游詐欺集團成員,應認其交付之行為共有3次,而各次交付包裹之行為因而導致多數被害人受騙上當,各係一行為觸犯數加重詐欺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處斷。
四、沒收:㈠扣案iPhone6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係被
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㈡被告給付到庭調解成立之被害人金額已高於犯罪所得,經審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因素,爰不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五、檢察官與被告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核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六、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
8、第454條第1項。㈡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51條
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2項前段。
七、本判決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2、4、6、7款所定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惟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並附繕本(影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偵查起訴,檢察官余建國、黃建銘、賴志盛追加起訴,檢察官劉彥君、吳宗穎、廖偉志、何金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施惠卿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陳振文領包取簿時地表編號領取時間領取地點領取之人頭帳戶偵查案號審判案號1108年7月17日晚間6時6分彰化縣○○鎮○○路000號之7-11新安可門市 曾思萍 :①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②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10偵0000000偵2590110訴5072108年7月17日晚間6時14分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7-11二溪門市任靉:①竹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②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08偵12072108訴13933108年7月17日晚間6時27分彰化縣○○鎮○○路0段00號之7-11湖北門市 施承翔 :①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簿、提款卡②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簿、提款卡③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簿、提款卡110偵0000000偵2590110訴5074108年7月26日晚間6時15分彰化縣○○市○○路000號之7-11萬安門市 陳雯馨 :枋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09偵642109偵1535109訴3115108年7月28日上午8時52分彰化縣○○市○○路000號之7-11崙北門市 吳崇瑀 :①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②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109少連偵95109少連偵166110訴291111訴1866108年7月28日上午9時11分彰化縣○○市○○路000號之7-11巨峰門市 林昭鑫 :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08偵0000000少連偵166併辦108訴11187108年7月28日上午9時56分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7-11彰德門市 陳沛婕 (原名 陳奕汝 ):①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②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09少連偵95109少連偵166110訴291111訴186附表二:被害人受騙匯款情形表編號被害人詐騙集團實施詐騙之過程及詐騙金額1 戴玉真 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08年7月19日下午4時47分,撥打戴玉真電話,假冒係郵局人員,佯稱其先前網路消費紀錄未取消,若不取消購買將自動扣款云云,致戴玉真陷於錯誤,乃至統一超商朴天門市操作ATM,於同日晚間6時2分、6分依指示分別匯款1萬4000元、5000元至曾思萍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 吳沛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19日晚間6時15分,撥打吳沛蓁電話,假冒係網路購物員工,佯稱其先前消費因工作人員操作疏失,若不取消將導致重複扣款云云,致吳沛蓁陷於錯誤,乃至新竹市○○街0巷0號之新竹轉運總站內操作ATM,於同日晚間9時24分依指示匯款3989元至曾思萍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林怡萱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19日晚間6時45分,撥打林怡萱電話,假冒係網路購物員工、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其先前消費因員工操作錯誤而重複下單,將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林怡萱陷於錯誤,乃操作ATM,於同日晚間7時12分依指示匯款9915元至施承翔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 蔣宜恬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19日晚間6時53分,撥打蔣宜恬電話,假冒係網路購物員工、郵局人員,佯稱其先前消費訂單錯誤,將退還款項云云,致蔣宜恬陷於錯誤,乃透過網路銀行轉帳方式,於同日晚間7時3分、8分依指示分別匯款4萬9999元、4萬9999元至曾思萍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 廖玉竹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19日晚間8時53分,撥打廖玉竹電話,假冒係網路購物員工、銀行客服,佯稱其先前消費因內部人員誤設為批發商,若不取消將導致每月扣款云云,致廖玉竹陷於錯誤,乃至嘉義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操作ATM,於同日晚間9時31分依指示匯款1萬123元至曾思萍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 楊欣璇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19日晚間10時38分,撥打楊欣璇電話,假冒係網路購物社團員工、銀行客服,佯稱其先前消費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若不取消將導致重複扣款云云,致楊欣璇陷於錯誤,乃至新竹市○區○○0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向陽店操作ATM,於同日晚間9時22分依指示匯款9030元至曾思萍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 黃禹誠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20日下午3時14分,撥打黃禹誠電話,假冒係網路購物商店員工、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其先前消費誤設為經銷商,若不取消設定將導致自動扣款云云,致黃禹誠陷於錯誤,乃至新北市○○區○○街0號之深坑農會操作ATM,於同日下午3時59分、4時1分依指示分別匯款4萬9250元、3萬7005元至聯邦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均對應任靉之竹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8 黃振坤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20日晚間6時8分,撥打黃振坤電話,假冒係網路購物商店員工、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其先前消費誤設為下單20組,若不取消設定將會自動扣款云云,致黃振坤陷於錯誤,乃至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操作ATM,於同日晚間6時12分、17分依指示分別匯款1萬3456元、5799元至任靉之竹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9 王明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20日晚間6時17分,撥打王明德電話,假冒係網路購物商店員工、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其先前消費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誤設為分期付款,若不取消設定將導致重複扣款云云,致王明德陷於錯誤,乃至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玉山銀行操作ATM,於同日晚間7時7分、20分依指示分別匯款1萬6683元、3萬7245元至聯邦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均對應任靉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 林官靜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21日下午3時許,撥打林官靜電話,假冒係網路購物員工,佯稱其符合升級高級會員資格,需至ATM設定云云,致林官靜陷於錯誤,乃透過網路銀行,於同日下午3時52分(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3時32分)、4時5分依指示匯款4萬9123元、4萬9123元至施承翔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合作金庫昌平分行操作ATM,於同日下午4時36分、40分、42分(追加起訴書附表漏載42分之匯款)依指示匯款2萬9989元、2萬9989元、2萬9989元至施承翔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11 林源聖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21日晚間6時15分,撥打林源聖電話,假冒係網路購物員工、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其先前消費因員工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若不取消將導致重複扣款云云,致林源聖陷於錯誤,乃至新竹市西門郵局操作ATM,於同日晚間6時50分依指示匯款2萬9985元至施承翔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2 林峻玄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27日晚間6時27分,撥打林峻玄電話,假冒係網路購物商店員工、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其先前消費因繳費時超商店員操作不慎誤設為動複扣款,若不解除設定將導致重複扣款云云,致林峻玄陷於錯誤,乃透過網路銀行,於同日晚間7時24分、32分、38分、8時10分依指示分別匯款4萬9393元、4萬9886元、2萬8007元、1萬683元至聯邦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均對應陳雯馨之枋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3 許迎祥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28日下午4時7分,撥打許迎祥電話,假冒係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其先前於網路商店消費之訂單有誤,需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致許迎祥陷於錯誤,乃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麗山門市操作ATM,依指示以跨行存款之方式,於同日下午5時4分、11分,各匯款3萬元至吳崇瑀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復依指示另至內湖區內湖路1段737巷35號之統一超商港鑫門市操作ATM,於同日下午5時22分、29分,各跨行存款2萬9000元、轉帳6034元至吳崇瑀上開帳戶。嗣後詐欺集團成員再指示車手楊三利提領。14 陳啟聖 陳啟聖於108年7月28日在其友人 黃心儀 之社群網站臉書知悉代號「BonitaHuang」之人(為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張貼欲出售iPhoneXS手機之訊息,乃依訊息內容加入ID「lmf627」之LINE帳號聯繫購機事宜,對方佯稱可面交,惟其在臺東距離過遠,致陳啟聖陷於錯誤,以手機登入網路銀行,於同日(註: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誤載為7月29日)下午5時39分,依指示匯款2萬5000元至陳沛婕(原名陳奕汝)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後詐欺集團成員再指示車手曾○○提領。15 林宜宣 林宜宣於108年7月28日在臉書知悉其同學「 吳毓欣 」(為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所張貼欲出售手機之訊息,乃依訊息內容加入ID「kp8435」之LINE帳號聯繫購機事宜,致林宜宣陷於錯誤,透過網路銀行,於同日下午6時22分依指示匯款2萬6000元至陳沛婕(原名陳奕汝)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後詐欺集團成員再指示車手曾○○提領。16乙○○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28日晚間6時許,撥打乙○○電話,假冒係網路購物業者、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其先前消費因內部工讀生作業疏失誤設多39筆訂單,將協助取消訂單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乃以手機登入網路銀行,依指示於同日晚間7時14分匯款3萬2989元至林昭鑫之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後詐欺集團成員再指示車手楊三利提領。17 郭馨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28日晚間6時24分,撥打郭馨仁電話,假冒係網路購物員工,佯稱其先前消費因人員作業疏失誤設為連續扣款,將協助解除設定云云,致郭馨仁陷於錯誤,乃於108年7月28日(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誤載為7月29日)晚間7時1分,透過網路銀行,依指示轉帳4萬9983元至陳沛婕(原名陳奕汝)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後詐欺集團成員再指示車手曾○○提領)。嗣於108年7月29日凌晨0時24分,郭馨仁又至新北市○○區○○街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操作ATM,依指示轉帳2萬9985元至陳沛婕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後詐欺集團成員再指示車手楊三利提領)。此外,郭馨仁於復於108年7月29日凌晨0時2分至新北市○○區○○街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操作ATM,依指示匯款2萬9985元至吳崇瑀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復依指示至新北市○○區○○路00號網咖使用網路銀行,於同日凌晨0時36分、2時27分,依指示各匯款3萬元、5萬9988元至吳崇瑀上開帳戶。嗣後詐欺集團成員再指示車手楊三利提領。18 鍾揚 鍾揚於108年7月28日下午4時50分,在臉書知悉友人「 李宇傑 」(為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所張貼出售手機訊息,乃依訊息內容加入ID「秀秀手機行」之LINE帳號聯繫購機事宜,致鍾揚陷於錯誤,以手機透過網路銀行,於同日(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誤載為7月29日)晚間7時5分依指示匯款2萬6000元至陳沛婕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後詐欺集團成員再指示車手曾○○提領。19己○○己○○於108年7月28日晚間6時54分在臉書知悉ID「 陳人慈 」(為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所張貼佯稱欲出售iPhone手機訊息,乃依訊息內容加入ID「gy2679」之LINE帳號聯繫購機事宜,致己○○陷於錯誤,以手機登入網路銀行,於同日晚間8時7分依指示匯款1萬3000元至林昭鑫之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後詐欺集團成員再指示車手楊三利提領。20甲○○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28日晚間7時許,撥打甲○○電話,假冒係網路書店員工、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其先前消費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若不取消設定將導致重複扣款云云,致甲○○陷於錯誤,乃至金門縣○○鎮○○路0號之土地銀行操作ATM,於同日晚間8時許依指示匯款新臺幣(下同)2萬9983元至林昭鑫之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後詐欺集團成員再指示車手楊三利提領。甲○○又於108年7月28日,至金門縣○○鎮○○路0號之統一超商操作ATM,依指示於同日晚間8時21分、24分、31分,各轉帳3萬元、3萬元、2萬9998元至陳沛婕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後詐欺集團成員再指示車手楊三利提領。21戊○○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28日晚間7時6分,假冒暱稱「 陳秋伊 」之人,以LINE通訊軟體向戊○○佯稱欲出售iPhone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以手機登入網路銀行,於同日晚間7時59分依指示匯款1萬8000元至林昭鑫之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後詐欺集團成員再指示車手楊三利提領。22丙○○丙○○於108年7月28日晚間8時許,在臉書看到好友「 洪以倫 」(已為詐欺集團盜用)貼文出售iPhone手機訊息,致丙○○陷於錯誤,乃依該文章內容加入詐欺集團成員所設定之「1mf627」LINE帳號聯絡購機事宜,並於同日晚間8時2分,以網路轉帳方式依指示匯款1萬元至林昭鑫之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後詐欺集團成員再指示車手楊三利提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