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01號原告 陳弘茂 (即 陳祥一 之繼承人)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訴訟代理人 姜凱 評
黃耀明 被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2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