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61號上訴人即原告 沈甲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沈勇誠 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3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6,00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