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02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鄭學即 鄭家澤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轉讓金額共計新臺幣82,595元(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而債權人請求總額85,445之依據為何,併請提出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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